高銘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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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者:William Tsai
圖片:Jiang/WikiCommons/CC

政治學家與法學家 Anne-Marie Slaughter 在 2004 年轟動一時的大作《世界新秩序》中主張,世界各國憲法法庭法官之間日益頻繁的交流,導致了司法實務的相互激盪,也為全球法理學的發展鋪路。她認為,這樣的交流並不僅止於法律的傳布或繼受,更是跨國法學社群中不同國家之間的互動對話。她也在書中提到了台灣司法:「的確,台灣的大法官會議也把他們的大多數解釋案譯成英文,上傳到網站,好讓自己在這場全球對話中不缺席。」(頁 75)

司法院官方網站上收錄了大法官會議(功能與外國「憲法法庭」相同)自 1949 年以來 728 個法律解釋案中 723 個的英文版(去年 8 月之後的五個解釋案尚未完成翻譯)。姑且不論司法院翻譯這些解釋文及理由書是有意參與 Slaughter 教授所謂的全球法理學對話,或者只為了便利服務中文世界之外的讀者而別無其他理念,他們主動完成這項工作還是值得稱許。

雖說英譯的水準相當高明,但只有多數意見(理由書)的部分被翻譯出來,個別意見(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則仍然只有中文版。儘管理由書是大法官們對於法律最後的說法,但更多時候,提出更深刻且不容忽視的洞見的卻是不同意見書,而非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會議無疑是明白不同意見書的重要性的,因為實際上它們也刊載了不同意見書,這在歷史上是英美法系傳統的慣例,而台灣並非英美法系國家。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Ruth Bader Ginsburg 認為,不同意見書在美國法院裡有兩項主要功能,這兩項功能也同樣適用於台灣憲法學。首先,不同意見書是一個告誡,表示一項根本錯誤的裁決必須由日後的決議修正。她引用首席大法官 Charles Hughes Evans 的話:「在最終審法庭上的不同意見書,是為了籲請後人的智慧,當反對的法官認為法庭背叛了法律而犯下錯誤,會在日後的裁決中得到修正。」

其二,不同意見書能夠「引起即時的大眾關注,從而…………推進修法。」這正是 Ginsburg 大法官在 2007 年「萊柏特控告固特異輪胎公司案」(Ledbetter vs.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中的做法。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決議,Lilly Ledbetter 提出的薪資性別歧視控訴為時太晚,因為她並沒有在自己的男性同事每一次加薪幅度比自己更高時,於 180 天內提出告訴。 Ginsburg 大法官採取了一個非常手段,她在法官席上高聲朗讀自己情真意切的不同意見書,最終促使國會在 2009 年初通過法案延長追訴期限,讓先前的一切薪資性別歧視事件都能在當下的控訴案中一併追究。這對於 Ledbetter 女士是太遲了,但 Ginsburg 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畢竟是促成了反歧視立法的迅速修正。

PhotoCreditCNA2司法院。圖片:CNA

既然不同意見書有著如此的重要性,司法院理當一併提供大法官解釋不同意見書的英文版本,以利更全面地參與這場全球對話。如此也能確保國際社會對於大法官會議法學理論的現狀及可能發展獲得更深入的理解及更完整的認知。

法官跨國交流網絡的用意在於促進理念交流,如此一來,無論是提供資訊,還是完全開放地考量他國憲法法庭的意見,並且積極參與論述,都是大法官會議義不容辭的任務。於是,大法官會議也就不能像現在這樣,偶爾被動地採用外國憲法法庭的判決推理及要旨而且不引用出處,反之,它必須明確地加入對話,並在自身意見中回應跨國法理學發展。這一積極主動的對話也能提供大法官會議一個在法理基礎健全的狀態下批判他國法庭法律論證的契機,從而成為跨國司法社群的積極參與者。

今天的台灣有兩項急迫的議題,有待大法官會議全力投入跨國對話:通姦入罪以及禁止同性婚姻。大法官會議遲早是要面對它們的,因此理當把握機會審慎思考全球法理學近年來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促成通姦除罪化,並且讓越來越多國家的憲法法庭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發展。

比方說,倘若大法官會議仍舊堅持裁定台灣刑法的通姦罪、或是民法婚姻篇界定婚姻為男女結合的相關條文符合憲法,它就不得不徹底而明確地解釋自己的判決要旨為何與去年12月才廢除刑法通姦罪條文的韓國憲法法庭,以及過去幾年來裁定同性婚姻合法的好幾個美國上訴法庭有所歧異。在 Slaughter 教授所闡述的這個世界裡,大法官會議再也不能做出脫離現實的裁定,也不能面對著堅實且勢不可擋的法律論證,卻還想迎合所謂台灣多數民眾的道德或大眾輿論。它只能依據健全的法律分析作出裁決,才能禁得起來自其他國家憲法法庭國內及跨越國界的法理學考驗。

在純屬想像卻又很有可能發生的未來裡,國家還是會繼續監控婚姻與性行為,這時,不同意見書(完全沒有的話又太誇張了)就能為日後推翻現行裁定的意見奠定智識基礎,或是刺激立法院修改現行法律(儘管從立法院的組成看來,後面這種狀況只能發生在想像世界裡)。不同意見書必須一併翻譯成英文,好讓國際社會明白,人權(隱私權及平等權)在今天的台灣仍然受到一些有能力運用自身職位推動改變的人物重視。

PhotoCreditCNA 圖片:CNA

要是司法院仍然不肯主動翻譯不同意見書,那麼,法律學者和社會運動者就必須主動予以翻譯並廣為流傳。這種第三方模式並非前所未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的「中國指導案例計劃」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中文頒布的指導案例進行翻譯與分析。

儘管本文將通姦罪和同性婚姻標舉為大法官會議能夠參與跨國論述的重大議題,台灣在全球法理學領域的主動參與卻不該只限於這兩個議題。大法官會議應當持續經由自己的裁定尋求對話機會,既然台灣的國際處境使它缺乏司法人員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台灣司法要提升自己的可信度與國際形象也就只能透過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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